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粤医保规〔2024〕2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的通知》(粤医保规〔2025〕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6〕9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药物浓度测定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补充通知》(粤医保发〔2026〕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制定我市各级别公立医疗机构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价格,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别公立医疗机构。
二、定价依据
(一)《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粤府办〔2022〕5号)
(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4〕3号)
(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粤医保规〔2024〕2号)
(四)《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的通知》(粤医保规〔2025〕5号)
(五)《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6〕9号)
(六)《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药物浓度测定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补充通知》(粤医保发〔2026〕14号)
三、定价原则
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服务产出为导向、医疗人力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在省公布的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省最高限价的范围内,分别制定我市各级别公立医疗机构项目最高限价。
四、定价内容
结合我市经济医疗发展水平、医疗服务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和医疗机构成本调查情况,对一般治疗、药学、病理、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眼科、颌面外科、血管淋巴、骨骼肌肉系统、物理治疗等9类共1129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以下标准确定我市各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具体价格详见附件1-9)。
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各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价格在全省最高限价基础上按比例下浮执行:一般治疗类下浮5-13%,药学类下浮10-12%,病理类下浮10-12%,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下浮10-12%,眼科类下浮8%-20%,颌面外科类下浮10-20%,血管淋巴类下浮8-20%,骨骼肌肉系统类下浮8%-20%,物理治疗类下浮8%-12%;其中,“药物浓度测定费”等16个项目实行二、三级同价,其余项目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比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下浮5%;“采血费(末梢)”等32个项目一级公立医疗机构比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下浮6%,其余项目一级公立医疗机构比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下浮10%。儿童加收项目的加收比例按20%执行。
五、配套措施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要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辖区内有关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应及时做好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维护,确保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顺利结算。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医疗机构可通过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做好市场调节价项目宣传解读工作,确保患者自愿和知情同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中,一般治疗、药学、病理、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眼科、颌面外科、血管淋巴、骨骼肌肉系统、物理治疗等9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自2026年10月31日起实施。此前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管理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揭阳市公立医疗机构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揭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揭阳市公立医疗机构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4.揭阳市公立医疗机构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5.揭阳市公立医疗机构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6.揭阳市公立医疗机构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7.揭阳市公立医疗机构血管淋巴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8.揭阳市公立医疗机构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9.揭阳市公立医疗机构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揭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0月26日